(一)新办(“随班就读”对象首次确定)
1.准予审批条件:
在普通学校普通班级就读的学生如果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所规定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等五类中的相应标准,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学业水平明显落后于班级其他学生,可以申请随班就读。
视力残疾主要指低视力,听力残疾主要指重听,智力残疾主要指轻度智力障碍,原则上盲、聋与中重度智力障碍建议去相应的特殊学校就读。
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障碍其鉴定标准如下:
(1)低视力:优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3的儿童少年。
(2)重听:平均听力损失为41—70分贝以及听力损失在70以上,但经过听力语言训练已经具有一定语言能力的儿童少年。
(3)轻度智力障碍: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商(韦氏儿童智力量表)在50—69范围,社会适应行为低于一般水平的儿童少年。
(4)精神残疾:符合精神类残疾的少年儿童,自闭症属于精神残疾。
(5)肢体残疾:符合《残疾标准》的肢体残疾少年儿童,脑瘫属于肢体残疾。
申请好“随班就读”后,随班就读学校按照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要求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制定并实施好个别化教育计划,通知好家长做好每两年一次的复测工作(复测地点仍为上海市残联指定的鉴定机构),如随班就读学生情况好转,不再符合残疾标准,即认定为普通学生,可以申请撤销随班就读学籍。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小学五年级和初中学生原则上不再新申请随班就读,除已具有残疾证之外。
(二)撤销
1.准予审批条件:
随班就读学生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复测,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如果学生的残障情况有所好转已不符合残疾标准,应视为普通学生,不再确定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籍。
2.不予批准的情形:
随班就读学生的残障情况仍然符合残疾标准,应继续视为随班就读学生,保留随班就读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