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互动
网上咨询| 网上信访| 网上调查 网上监督| 征求意见
政务服务
服务指南| 行政审批| 依申请公开 便民问答| 办事指南| 公共服务
政务公开
教育新闻| 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教育专题| 公示公告| 教育督导

行政审批事项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立审批
  • 办事指南
全部指南 适用范围 | 事项名称和代码 | 办理依据 | 审批条件 | 申请材料 | 审批期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咨询途径 | 投诉渠道 | 决定公开 |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奉贤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设立(含筹设)的审批办学许可证的办理。
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子    项: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设立(含筹设)审批

  代    码:5043—3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设立(含筹设)
办理依据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设立(含筹设)审批的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201115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51实行。

   第二十六条 设立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二十七条 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培训机构负责人;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三)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四)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恶意终止办学。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一)根据培训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营业登记、广告发布和校舍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的终身教育工作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终身教育统计制度。终身教育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终身教育统计工作,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受教育者在终身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四 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沪教委终【20092号《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准予设立(含筹设)的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由多方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符合本区域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开办注册资金50万以上,并出具“验资报告”;有经过公证的公司、企业进行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开办注册资金,担保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

5)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办学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办公区、教学区应在同一地点。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校舍租赁协议(合同)应与产权人订立,租赁协议(合同)规范,应具有法律效力,租用期不少5年。

6)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沪教委终【20092号《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8)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单位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单位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单位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2、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

 3)不具备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6)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因所需要申请材料较多,请在本页底部下载查看: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

区教育局行政许可科受理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设置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书面提出设立要求的,相关资料齐全,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受理期限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每年四月上旬及十月上旬进行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立评估,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相关专业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办理期限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区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全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程序。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项目免收行政审批费。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二楼217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

奉贤教育局行政许可科 021—37597280

(三)网上咨询

奉贤教育网

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和信函投诉:
  门名称:奉贤教育局纪检科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奉贤区教育局
  邮编:201400

 

(2)电话投诉:021—37597032
决定公开
  区教育局在收到市教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局行政许可科应在奉贤教育网(http://www.bohaikm.com/)上传决定文件,公开审批结果,供查询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