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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获得区教育局批准许可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子 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代 码:5048—2
- 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是经过区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
申请材料完备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模糊语言,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做出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虚假承诺。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未经备案机构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学校招生,并责令学校销毁违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消除不良影响:
(一)招生简章和广告不按规定报备的;
(二)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不按照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招生的;
(四)擅自更改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
(五)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注明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的;
(六)学校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混乱的。
- 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 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当场受理的方式。纸质申报材料经备案机构预审符合要求后,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招生广告发布前报备案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份 数 | 原/复印件 | 备 注 | 1 | 《奉贤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 2 | 原件 |
| 2 | 拟刊登广告或简章的样本资料 | 2 | 原件 |
| 3 | 招生计划 | 2 | 原件 |
| 4 |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证明文件 | 各1 | 原件、复印件 | 原件当场退回 | 5 | 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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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文书名称 《奉贤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见附录2)
- 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当场受理或3个工作日。
备案机构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当场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二)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备案机构应当自受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超过10个工作日的应当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备案。
-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二楼217办公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021—37597280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和信函投诉:
奉贤区教育局纪监审计执法科、奉贤区教育局信访办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三楼307办公室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区教育局信访办
邮编:201400
(2)电话投诉:021—37597032、021—37597033(纪监审计执法科);021-37597020(信访办)
- 决定公开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对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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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一) 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
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行政许可科:由行政许可科负责受理备案、审核,局行政领导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备案机构)。
权限:区教育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教育局行政许可科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核备案管理工作,办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核备案事项。
(二) 审批内容
凡经奉贤区教育局批准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学校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报备案机构备案。
(三)法律效力
获得备案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许可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材料进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四)审批对象
需招收生源制定招生简章和刊登广告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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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招生简章和广告)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相一致。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其中,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内容,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民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广告等向学生承诺的相一致。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部门、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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