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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 办事指南
全部指南 适用范围 | 事项名称和代码 | 申请材料 | 审批期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咨询途径 | 投诉渠道 | 决定公开 |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实施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审批咨询和审批办理。
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 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子    项:民办幼儿园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代    码:5043-2

分    项:

1)设立(含筹设)

2)变更;

3)终止;

4)分立、合并(无)。

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和网上预审的方式。预审纸质材料到行政许可科现场确认符合要求后,当场受理。申请材料经本局审核通过后,登录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网http://www.mbjy.gov.cn/index.aspx,提交网上办学注册审批信息,经市教委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材料要求: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 4.幼儿园设立材料一式三份,教育局、评估机构、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5.幼儿园变更材料、终止材料一式二份,教育局和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民办幼儿园设园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内容较多,请下载“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办事指南”文件查看。
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一个月

请民办幼儿园,本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办理期限:三个月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经教育中介评估机构设园评估合格的,并由本局现场勘查符合设园条件的,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达不到设园条件的,提请申请人进行整改。

申请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217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21—37597280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和信函投诉:
  奉贤区教育局纪监审计执法科、奉贤区教育局信访办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三楼307办公室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区教育局信访办
  邮编:201400

 

(2)电话投诉:021—37597032、021—37597033(纪监审计执法科);021-37597020(信访办)
决定公开
区教育局在收到市教委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奉贤教育网(http://www.bohaikm.com/)上传决定文件,公开审批结果,供查询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