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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举办职业学校。
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独立办学,也可以联合办学。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本市合作举办职业学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学校实施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委托实施职业学校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 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代 码:5042
- 审批条件
设立职业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有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职业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2)学校章程;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204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021—37597026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和信函投诉:
奉贤区教育局纪监审计执法科、奉贤区教育局信访办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三楼307办公室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区教育局信访办
邮编:201400
(2)电话投诉:021—37597032、021—37597033(纪监审计执法科);021-37597020(信访办)
- 办理方式
1)依据《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七条:申请设立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职业学校,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2)依据《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十八条:职业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举办者,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决定公开
审批机构对初等职业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完成后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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