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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民办中小学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 办事指南
全部指南 适用范围 | 事项名称和代码 | 办理依据 | 审批条件 | 申请材料 | 审批期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咨询途径 | 投诉渠道 | 决定公开 |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实施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审批咨询和审批办理。
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子    项:民办中小学设立(含筹设)、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代    码:5043-1

  分    项:
 
  1)设立(含筹设)

  2)变更

  3)终止

  4)分立、合并(无)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6)80号〕

  董事会必须经过法人注册登记,并经过办学资金注册验资。目前为鼓励民间参与办学,对租用土地校舍设施的,民办学校资金注册的最低限额暂定为;小学≧50万元,初中≧80万元,高中≧120万元;对跨上述学段的学校,其办学资金注册限额为有关学段注册资金数额之总和;对置地建校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办学资金注册验资的最低限额为上述数额的四倍。经过注册验资的办学资金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教学点。

审批条件
(一)设立(含筹设)

1、准予设立的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本区域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

5)民办中小学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民办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编号为DG\TJ08-12-2004)。

6)民办中小学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中小学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中小学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

8)民办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中小学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中小学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中小学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稿)》执行。

2、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二)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经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批准。

2)校长变更、法人变更、董事会变更、章程变更、民办学校名称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经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批准。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变更不予批准条件同设立。

(三)终止

1、终止情形

民办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终止事项

(1)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2)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3)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和网上预审的方式。预审纸质材料到行政许可科现场确认符合要求后,当场受理。申请材料经本局审核通过后,登录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网 http://www.mbjy.gov.cn/index.aspx,提交网上办学注册审批信息,经市教委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材料要求: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民办中小学设校申请材料

 
1、个人筹设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  求
1
民办中小学申办报告
原件
1
纸质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由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名)
3
举办者(法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除此以外,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4
举办者(法人)资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上海市户籍的由流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来沪务工资信证明。
5
举办者(法人)学历、职称、简历等相关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6
举办者资产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需提供房产、财产证明;
7
联合办学协议
原件
1
纸质
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是两人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合举办的,应有合法的联合办学协议,并说明主要主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8
校长资格证明审查表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
9
校长毕业证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职称证明、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项目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10
民办中小学办学可行性报告
原件
1
纸质
按实际情况来写
11
民办中小学办学方案
原件
1
纸质
按实际情况来写
12
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
1
纸质
租赁协议最低期限为5年。
13
房地产权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14
民办中小学房屋完损检测报告
原件
1
纸质
符合相关规定
15
民办中小学筹设评估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由教育评估机构出具
 
2、单位筹设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  求
1
民办中小学申办报告
原件
1
纸质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由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名)
3
举办者(法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除此以外,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4
举办者(法人)资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上海市户籍的由流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来沪务工资信证明。
5
举办者(法人)学历、职称、简历等相关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6
举办单位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交
7
举办单位税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交
8
举办单位资产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需提供房产、财产证明;
9
联合办学协议
原件
1
纸质
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是两人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合举办的,应有合法的联合办学协议,并说明主要主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10
校长资格证明审查表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
11
校长毕业证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职称证明、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项目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12
民办中小学办学可行性报告
原件
1
纸质
按实际情况来写
13
民办中小学办学方案
原件
1
纸质
按实际情况来写
14
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
1
纸质
租赁协议最低期限为5年。
15
房地产权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16
民办中小学房屋完损检测报告
原件
1
纸质
符合相关规定
17
民办中小学筹设评估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由教育评估机构出具
 
民办中小学设立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  求
1
民办中小学申办报告
原件
1
纸质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由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名)
3
举办者(法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除此以外,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4
举办者(法人)资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上海市户籍的由流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来沪务工资信证明。
5
举办者(法人)学历、职称、简历等相关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6
举办单位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交
7
举办单位税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交
8
举办单位资产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需提供房产、财产证明;
9
联合办学协议
原件
1
纸质
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是两人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合举办的,应有合法的联合办学协议,并说明主要主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10
校长资格证明审查表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
11
校长毕业证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职称证明、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项目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12
民办中小学办学可行性报告
原件
1
纸质
按实际情况来写
13
民办中小学办学方案
原件
1
纸质
按实际情况来写
14
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
1
纸质
租赁协议最低期限为5年。
15
房地产权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后退回。
16
民办中小学房屋完损检测报告
原件
1
纸质
符合相关规定
17
民办中小学筹设评估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由教育评估机构出具
18
民办中小学筹设批复
原件
1
纸质
符全条件的由本局出具同意筹设的批复
19
办学申请
原件
1
纸质
符合民办中小学筹设要求后,提出正式办学的申请
20
民办中小学章程
原件
1
纸质
需符合章程的相关要求
21
理(董)事会有关决议
原件
1
纸质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22
理(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章程
复印件
1
纸质
需提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23
教师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教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有经教育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
24
保健教师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身份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证明、区县级以上专业机构组织的保健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25
财会人员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身份证、会计资格证、学历证明
26
营养员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身份证、健康证及厨师相关证明上岗证
27
保安人员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身份证、上岗证
28
民办中小学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原件
1
纸质
经理(董)事会决议通过
29
民办中小学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由消防部门出具
30
民办中小学食堂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由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具
31
民办中小学技防验收证明
原件
1
纸质
民办中小学须安装“110”报警系统、安装门卫监控摄像设备、校园重要部位安装二次报警装置
32
民办中小学办学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原件
1
纸质
举办者的出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举办者还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33
民办中小学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原件
1
纸质
按照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G/TJ08—12—2004)执行
34
民办中小学环境空气检测报告
原件
1
纸质
执行国家规定的《空气检测标准》
35
民办中小学设校评估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由教育评估机构出具
36
《奉贤区民办中小学注册审批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
 
依变更申请材料
1、校长变更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  求
1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完整
2
理(董)事会有关决议
原件
1
纸质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3
拟新任校长资格证明审查表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
4
校长毕业证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职称证明、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项目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2、法人变更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  求
1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完整
2
理(董)事会有关决议
原件
1
纸质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3
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1
纸质
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
4
拟新任法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除此以外,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5
拟新任法人资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上海市户籍的由流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来沪务工资信证明。
6
拟新任法人学历、职称、简历等相关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3、理(董)事会理(董)事变更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  求
38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完整
理(董)事会有关决议
原件
1
纸质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21
拟新任理(董)事备案表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需提供拟新任理(董)事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品行良好证明)
 
4、举办者变更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  求
1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
2
理(董)事会有关决议
原件
1
纸质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3
原举办者申请终止举办申请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
4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1
纸质
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
5
拟新任举办者申办报告
原件
1
纸质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6
拟新任举办者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除此以外,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7
拟新任举办者资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现居住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上海市户籍的由流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来沪务工资信证明。
8
拟新任举办者学历、职称、简历等相关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9
拟新任举办单位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交
10
拟新任举办单位税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提交
11
拟新任举办单位资产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需提供房产、财产证明;
 
5、章程变更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  求
1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完整
2
理(董)事会有关决议
原件
1
纸质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3
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原件
1
纸质
需符合章程的相关要求,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6、学校名称变更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  求
1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按规定填写完整
2
理(董)事会有关决议
原件
1
纸质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请书一致(由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名)
 
民办中小学终止材料
1、依申请终止的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  求
1
举办者终止办学的申请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2
理(董)事会有关决议
原件
1
纸质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3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1
纸质
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
4
学校关于善后问题处理的安排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与申请书一致。
6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
 
2、依职权注销的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  求
1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
2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1
纸质
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
3
学校关于善后问题处理的安排
原件
1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与申请书一致。
(三)申请文书名称:

1)设立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见附录2)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注册审批登记表》(见附录3)

备注:受理文书上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2)变更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变更申请表》( 见附录4)。
申请材料
(由于内容较多,请至办事指南中“http://www.bohaikm.com/html/article/201503/21002.html”查看所需材料或点击下载本页面底部的“民办中小学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办事指南”链接。)
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一个月
  申请民办中小学,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办理期限:三个月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中小学的,经教育中介评估机构设校评估会诊的,并由教育局现场勘查符合设校条件的,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达不到设校条件的,提请申请人进行整改。
申请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217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021—37597280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和信函投诉:
  奉贤区教育局纪监审计执法科、奉贤区教育局信访办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三楼307办公室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区教育局信访办
  邮编:201400

 

(2)电话投诉:021—37597032、021—37597033(纪监审计执法科);021-37597020(信访办)
决定公开
  区教育局在收到市教委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科应在奉贤教育网(http://www.bohaikm.com/)上传决定文件,公开审批结果,供查询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