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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 办事指南
全部指南 适用范围 | 事项名称和代码 | 办理依据 | 审批条件 | 审批数量 | 申请材料 | 审批期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咨询途径 | 投诉渠道 | 办理方式 | 决定公开 |
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获得区教育局机批准许可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子    项: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代    码:5048—1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招生简章和广告)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相一致。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其中,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内容,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民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广告等向学生承诺的相一致。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部门、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应当是经过区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

  申请材料完备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模糊语言,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做出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虚假承诺。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学校招生,并责令学校销毁违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消除不良影响:

 

  (一)招生简章和广告不按规定报备的;

 

  (二)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不按照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招生的;

 

  (四)擅自更改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

 

  (五)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注明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的;

 

  (六)学校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混乱的。

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完备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模糊语言,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做出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虚假承诺。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学校招生,并责令学校销毁违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消除不良影响:

(一)招生简章和广告不按规定报备的;

(二)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不按照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招生的;

(四)擅自更改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

(五)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注明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的;

(六)学校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混乱的。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当场受理的方式。纸质申报材料经备案机构预审符合要求后,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在招生广告发布前报备案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份数

/复印件

备注

1

《奉贤区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2

原件

法人代表承诺签名、盖章

2

物价部门准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备案

1

原件

3

拟刊登广告或简章的样本资料

2

原件

4

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1

原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奉贤区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见附录2­1

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当场受理或3个工作日。

 

  备案机构对于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当场受理。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二)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备案机构应当自受理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超过10个工作日的应当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备案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免收行政审批费。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诉意见,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审批机构监督检查的义务。
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二楼217办公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021—37597280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三楼307办公室

 

(2)电话投诉:021—37597032

 

(3)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奉贤教育局纪审执法科
  通讯地址:奉贤区南桥镇古华路758号奉贤教育局
  邮政编码:201400
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备案材料,区教育局行政许可科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报请区教育局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对招生简章和广告载明的内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备案、存档;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退回学校修订后重新报备。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经区教育局批准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招生简章与广告的备案。
决定公开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对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