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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招生简章和广告)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相一致。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其中,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内容,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民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广告等向学生承诺的相一致。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部门、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完备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模糊语言,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做出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虚假承诺。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学校招生,并责令学校销毁违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消除不良影响:
(一)招生简章和广告不按规定报备的;
(二)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不按照报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招生的;
(四)擅自更改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
(五)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注明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的;
(六)学校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混乱的。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当场受理的方式。纸质申报材料经备案机构预审符合要求后,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在招生广告发布前报备案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份数 | 原/复印件 | 备注 |
1 | 《奉贤区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 2 | 原件 | 法人代表承诺签名、盖章 |
2 | 物价部门准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备案 | 1 | 原件 | |
3 | 拟刊登广告或简章的样本资料 | 2 | 原件 | |
4 | 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 1 | 原件 | |
(三)申请文书名称
《奉贤区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见附录2­—1)